什么是境内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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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籍自然人或者法人(含其他组织)的,该企业就被视为境内的居民企业。 例如注册在中国大陆的有限公司。因为中国大陆的有限公司,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又比如注册在开曼、维京群岛等避税港的有限公司,由于避税港的特点,这类公司通常被作为境外公司的主体,而由于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必然有至少一人是境内公民或法人,故此类主体也被视为居民的境内企业。 但如果是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慈善基金、基金会等,则不属于居民企业范畴;

另外,对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其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且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办法中定义了居民纳税人是指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中国公民及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

该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居民企业”的定义一致,但该文件同时明确列举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和不属于居民企业的项目,其中就包括不征税项目中的9项和第42项“非居民企业”项目下的3项内容——

虽然上述办法中的居民纳税人概念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居民企业概念不同,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但是,在涉及跨境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习惯于使用居民企业这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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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据国外(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也称“企业管理和控制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和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有关实际管理机构的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日常性、继续性的实际控制,而不强调一定要作岀有关决策。因此,作为居民企业判定标准的实际管理机构的所谓管理和控制,是有关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的总体性和综合性的管理和控制,即是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和管理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管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保管、经营或管理其资产,这种托管和代管不是经营管理行为,更不是管理和控制。

3、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判别,企业虽登记注册在境内,但其投资者、管理人员、核心资产、账簿、财务报告等却在境外,企业的重大决策不在国内作出和实施的,仍不应作为居民企业处理;反之,对于依照国外或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即使是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国家(地区)注册,只要其投资者、管理人员、实质性资产、账簿和有关记录、重大决策的作出和执行及经营等都在中国国内,就应当认定该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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