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储备土地吗?
可以的,但是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土地的储备和开发是由国家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市场,防止企业囤地,炒地。
2、只有市县级政府才可以进行土地的储备,乡镇级没有这项权利(法律上规定很严格,实践中很多地方监管不力)。
3、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储备,《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只有收回的土地才可以进行储备。
4、企业使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的不能进行储备; 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续期未获批准的也不能进行储备。 还有其他一些情况,比如拆迁未完成,土地上有建筑物等无法进行储备。
5、并不是把地划出来放着不买卖就是违法。 例如,某县城市规划区范围需要一片荒地建设住宅小区,县政府经过土地招标、放标等程序,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将这片荒地以一定的价格出让给该公司,这家公司取得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在建设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当地政府要求暂停该项目执行,待时机成熟再行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项目被搁置了起来,但土地使用权仍属该企业,政府的这种做法并未侵犯该项权的行使,更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当然这种情形下一般比较少见,一般情况下是政府出于调控地产市场的目的,不会随意停止已拍卖出的土地的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和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圈占大量土地而长期闲置,影响了国家土地的调控和供应政策的实施,出现了“土地批而未用”、“囤地”和“圈地”等影响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现象,在社会上也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正是为了遏制这一土地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设规划条件这一制度:
一是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主要包括对拟建设的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二是规定规划条件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论证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就变更的事由、拟变更的内容等进行公示,并经过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变更内容不符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变更。凡是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些规定既有利于保证国有土地出让的公开性和强制性,使政府对土地市场实施有效调控,又有利于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的合法权益。